我县2名垂钓者被渔政处罚
5月6日晚,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在丁香镇开展渔政执法巡查行动。在黄湓河丁香镇境内的干流和重要支流检查,现场发现了2名违法垂钓人员,经取证后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放流了渔获物。巡查中还在河内发现一副丝网,执法人员打捞后放生了网内鱼获,同时将此地列为后续重点巡查水域。
今年3月25日我省公布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了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该《决定》公布后,我县及时更新发布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台县天然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石政〔2022〕11号)。
自《决定》发布以来,鉴于垂钓爱好群体广泛,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行动、科学研判、紧急部署,一是通过车载广播、张贴通告、短信发送、融媒体滚动播放等方式在县内进行了广泛宣传;二是采取“白天+黑夜”工作模式,在我县境内秋浦河、清溪河、黄湓河等天然河流开展随机巡查,确保禁渔工作取得实效。
水清鱼畅的守护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联动配合,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拨打110、0566-6020826举报,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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