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首次强戒一吸毒人员
8月30日,石台县仁里镇城东社区居民朱某被公安机关送至戒毒中心进行强制戒毒,朱某成为石台县公安局办理的首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8月初,石台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线索:新街社区一住宅内有人吸食毒品。得此线索后,仁里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在住宅内涉嫌吸毒的孙某进行控制,并围绕孙某的活动轨迹展开调查,相继将与孙某“关系紧密”的曹某、陆某、曹某某抓获,以上人员对参与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查清事实后,石台县公安局对以上四人裁决治安拘留处罚并送达执行。同案的朱某案发后外逃,先后到池州等地东躲西藏。8月16日,朱某抱侥幸心理潜回石台时,即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时,朱某采取吞食打火机的方式自残,企图以此逃避打击,民警立即将其送往医院。
朱某前期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社区戒毒,此次抓获时,其正处在社区戒毒期间。依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经石台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决定对朱某予治安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月17日,经送医处理后,公安机关将朱某送往池州拘留所执行拘留。8月30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刚走出拘留所大门的朱某即被公安机关送至宣城市宝丰戒毒所执行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
附: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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