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石台文明网!-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未成年人 > 正文

获刑13年+撤销监护权!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24-09-19 10:08 来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文明网编辑 阅读:

甲男离异单身,有一养女乙。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甲男为满足自身性欲,利用乙未成年人弱势地位,多次对乙实施强奸、猥亵行为,乙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

石台县公安局以甲男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请批准逮捕,石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甲男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甲男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后,甲男被移送石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讯问时,甲男推翻了侦查阶段供述,并称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受到民警威胁和殴打,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对于甲男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调取了侦查机关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经核实,不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甲男的辩解显然并不属实,其有罪供述应当采信。根据被害人乙的陈述,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甲男的有罪供述等关键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甲男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甲男提起公诉。

石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甲男不服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人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石台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乙的生活和学习情况进行走访关心,根据乙的基本情况,为其争取了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为其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物质保障。

甲男系乙的唯一监护人,对乙实施强奸、猥亵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乙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应当撤销甲男的监护人资格,对乙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石台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撤销甲男的监护权。2024年9月10日,检察机关派员赴甲男服刑监狱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发表支持意见。9月12日,石台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申请撤销甲男监护资格一案获法院判决支持。法院判决撤销甲的监护权,指定石台县民政局为乙的监护人。

该案系石台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综合履职案件,也是首起涉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下一步,石台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通过检察履职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徐鸿)


(责任编辑:文明网编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