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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检察官下乡出庭公诉 开展“家门口”法治教育

时间:2021-04-19 10:05 来源:县检察院 作者:徐鸿 阅读:

2021年4月15日,根据开展群众安全感和政法队伍满意度“双提升”工作要求,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石台县人民法院在石台县小河镇龙山村开展了一场巡回审判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针对近年来我县“醉驾”案件多发问题,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危险驾驶罪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认识,此次巡回法庭选择了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艳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指控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并出示了相应证据。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论证了张某某构成犯罪的理由,并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提出了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剖析了我县危险驾驶罪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群众的法治观念淡薄,二是侥幸心理驱使,三是法治宣传不够到位,指出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醉驾”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在本案中,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若造成双方交通事故,将面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结果,进而导致行为人经济负担加重、被害人得不到及时赔付的局面。对此,公诉人教育被告人,并呼吁旁听群众,及时为车辆上牌、报考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倡导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经过法庭审理,石台县人民法院予以当庭判决。张某某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今后一定增强法律意识,敬畏法律,守规守法,不再犯罪。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对此次巡回法庭活动给予了好评,认为这是一次“家门口”的法治教育,能够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增强了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安全驾驶的意识。

当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还向当地群众介绍了安全感满意度调查问卷内容,对沿街店铺店主及群众就平安建设、扫黑除恶、反电诈等工作内容进行了面对面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新阶段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文明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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