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退职村干部“变身”乡村振兴指导员
日前,石台县出台《关于乡村振兴指导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2021年村(社区)换届中退职村(社区)干部的作用,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筑牢基层基础。
该县统一设置“乡村振兴指导员”岗位,对2014年9月以来担任村(社区)主职的、顺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并在2021年度村(社区)“两委”换届中退职的、年龄在55岁至60岁的村(社区)主职干部予以聘用。存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十不选”情形的人员,不在聘用对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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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遵循“乡镇选聘、双向选择”原则。按照个人申请、乡镇选聘、县级备案的程序,在退职村(社区)主职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乡镇党委、政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由乡镇党委、政府通过聘用方式,安排乡村振兴指导员岗位。聘用对象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订。原则上当年聘时间不满6个月的不予聘用。聘用期间出现“十不选”情形、反管理规定或个人提出辞职的,予以解聘,且不再重新聘用。协议到期后,考核称职的,经双向选择,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至2025年12月31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聘期内年满60周岁、符合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条件时,即终止聘用。
聘用人员待遇按基本报酬1700元/月、绩效报酬300元/月、养老保险3000元/年的标准确定。同时,加强对聘用对象的人文关怀力度,健全从严管理机制,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挂钩,对实绩特别突出的进行宣传表彰,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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