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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运用恢复司法 呵护绿水青山

时间:2018-10-23 15:13 来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钱鹏飞 阅读:

2018年2、3月份期间,田某某为了在自家山场杉木采伐迹地内重新造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将该山场杉木采伐迹地内阔叶树皆伐197株,蓄积10.88立方米。砍伐后,田某某于当年3月份在该山场栽植了 3600株杉木幼苗。同年8月份, 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9月,公安机关将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县院生态检察官通过审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 实地走访、察看等工作,进一步了解全案事实与情节后,结合《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县检察院与公安, 法院、林业联席会议的有关精神, 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主观是为了重新造林, 砍伐阔叶树后立即栽种 3600 株杉木幼苗,犯罪恶意不大; 且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滥伐树木蓄积刚达立案标准, 又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在案发地村委会公开宣布。 田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时也表示,今后一定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保护绿水青山。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检察机关坚持既要惩治犯罪, 又要恢复生态,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贯穿履行检察职责的始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钱鹏飞 )

 


 

(责任编辑:文明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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